- 保险期限: 至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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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一)若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 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若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 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若年龄达到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2专科医生3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 九十日期间的限制。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