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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2014尊享版)

瑞众人寿
提供61种危重疾病、13种轻症疾病,12种特定危重疾病、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失能护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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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 (二)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全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二)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自主生活能力永 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 若于年满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自主生活能 力永久完全丧失,我们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 失护理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若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 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危重疾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若于年满 84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 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 症,我们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于年满84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 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特定 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特定危重疾病、轻症的,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 27、42 种危重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特定危重疾病、轻症的,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特定危重疾病、轻症的,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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