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佑双鑫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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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险
- 长期健康理财保障产品,多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重疾可提供两次赔付,确诊重疾可免交保费,并享有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至60/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重疾保障 两次赔付
满期贺寿 安享晚年
豁免保费 后顾无忧
两全分红 年年得利
本保障计划是由“华泰人寿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和 “华泰人寿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构成的产品组合。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且本公司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对应金额
3.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后(此180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本公司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公司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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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对应金额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60/70/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