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关爱天使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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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健康保障产品,主要保障21种重大疾病和重症手足口病,重大疾病中的白血病保障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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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我们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白血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白血病。
我们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四、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或白血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白血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载情况时,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内(含第 90 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之重症手足口病,我们将不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
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