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至尊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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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
- 长期的保险保障至105周岁;至保单第三个年度起,年年领取分红,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的30%;还可领取1.05倍的身故保险金。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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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交费短 领取长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或3年交;满3年后,每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最长可领取至105周岁。
★ 返还快 收益稳
客户生存总利益累积快,假设中档利益演示下,一次交清的第3个保单年度末、3年交的第4个保单年度末,累计生存总利益超过累计所交保费。可享受公司经营成果带来的红利,并在满3年后,每年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保险金,红利和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个人账户,享受日复利,月结息,年年不断,收益稳定。
★ 现价高 贷款强
现价高,一次交清方式下的首个保单年度末现价高达累计所交保费的92%以上;贷款功能强,贷款额度高达现价的95%,轻松实现资金灵活周转,2017年12月31日前,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5.5%,保单贷款手续简便,3-5个工作日即可到账。
保险责任
阳光人寿财富至尊两全保险
自本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则生存保险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的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转换选择权
从本附加合同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如果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您在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至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基本保额30%的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返还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 |
祝寿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已交保费105%的祝寿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