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但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关爱 | (1)在合同生效起180 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退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 |
保险费豁免 |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