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小额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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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 投保范围广,最高可至70周岁,保险期间一年,30天后确诊合同规定的15种特定疾病立即给付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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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2)合同生效三十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初次患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