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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附加「康乐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中信保诚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疾病和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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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其中,已缴保险费 =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其中,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后申请了减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2)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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