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关爱E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关爱E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关爱E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如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