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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

恒安标准人寿
属于疾病保障产品,针对75种重疾和35种轻度疾病提供保障,确诊轻症还有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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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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