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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之家终身综合疾病保险

和谐健康保险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种轻症+50种重疾保障,针对癌症以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翻倍赔付,身故以及全残也可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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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全残、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癌症保险金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癌症,本合同的癌症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限。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护理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癌症保险金 等待期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癌症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 效力终止。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护理关爱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 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全残,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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