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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康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珠江人寿保险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轻症+70种重疾,身故以及全残也可保障,确诊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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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9.9),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 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退还所 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 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 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 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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