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末期疾病3状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确认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命关爱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末期疾病状态,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