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安心保】老年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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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
- 专属老年人健康保障产品,针对老年人高发严重痴呆提供保障,期满以及身故也可赔付保险金。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5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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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 期届满前,若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2中定义的严重痴呆,不承担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2中定义的严重痴呆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有附录2中定义的严重痴呆,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及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超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部分。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 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 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遗传性疾病;
(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 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