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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宠爱女人女性健康保障计划

君龙人寿保险
专属女性的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危重疾病、5种妊娠期特定疾病、8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障,还提供身故、全残、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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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6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导致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随之终止。

 

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妊娠期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分娩产出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妊娠期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随之终止。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分娩产出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导致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危重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连带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且满足给付条件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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