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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金色重阳特定癌症疾病保险

中国人保
保障肺癌、肝癌、胃癌3种特定癌症,身价或全残保障为所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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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特定癌症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 种和1 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 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癌症,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特定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应的责任免除内容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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