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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

瑞泰人寿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重疾+10轻症疾病保障。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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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年,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瑞泰健康之选C 款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重疾时《瑞泰健康之选C 款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瑞泰健康之选C 款两全保险》及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重疾时《瑞泰健康之选C 款两全保险》及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20年,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释义中第29 种疾病除外);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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