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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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
-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和15种早期治疗疾病保障,确诊早期治疗疾病可免交剩余保费,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全残及疾病终末期阶段皆提供保障。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详见本条款附件),②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5)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名称和定义详见本条款附件),②因导致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6)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豁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确诊日以后本主险合同各期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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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重大疾病,②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②因导致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
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豁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确诊日以后合同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或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8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