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及时补助保险金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疾病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自被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应缴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疾保险金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有合同中列明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意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确诊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有合同中列明的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意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确诊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及时补助保险金 |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疾病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疾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有合同中列明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意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确诊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有合同中列明的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意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确诊时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自被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应缴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