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 (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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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
- 长期人寿理财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15种轻症疾病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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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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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给付 | 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额的5%为限,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80天内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已交保费,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生存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除按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自驾车意 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 十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之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