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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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众人寿
-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77种重疾+33种轻症赔付,轻症最多可累计赔付5次,身故和全残皆可赔付基本保额,确诊轻症可免交保费,可享受重疾绿通服务。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1.5倍或已交保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 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疾病终末期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
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
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
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
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