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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臻爱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恒安标准人寿
属于终身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75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轻症可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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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我们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还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二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二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身患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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