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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 i 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富德生命人寿
专属少儿重大疾病保障产品,针对60种重大疾病和6种特定少儿重疾提供保障,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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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第二十条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身故,本公司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4.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首次发生符合合同“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合同“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合同“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1.若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4.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指首次发生符合合同“第二十条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合同“第二十条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合同“第二十条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至1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第三十五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9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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