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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康健一生」(全保险)保障计划

同方全球人寿
长期健康保障,提供50种重疾和10种轻症保障,恶性肿瘤住院每天可领取补贴,身故或重疾等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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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轻重全都保

罹患癌症、心肌梗塞、脑中风等50种合同约定的重疾,给付100%主险基本保额。对于符合条件的10种专项轻症疾病(如原位癌),可额外获得20%主险基本保额的赔付。

 

癌症多倍赔

对于恶性肿瘤,在给付上述重疾保险金之后额外再赔付100%附加险基本保额,针对肺癌、肝癌、胃癌、白血病等8种特定恶性肿瘤,再额外赔付50%附加险基本保额。

 

生存有津贴

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后,除获得上述重疾保险金和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每生存一年将会获得20%附加险基本保额的恶性肿瘤康复金,最多可连续领取五年,助您度过最关键的五年生存期。

 

保费可豁免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任意一方不幸患有约定的10种轻症疾病,即可豁免整张保单的后续应交保费。若投保人不幸患有重疾或身故,也可豁免整张保单的后续应交保费。

 

超高性价比

采用费改后的利率定价,以低成本获得高保障。癌症保障特别为70周岁前家庭责任高负担时期准备,终身定期结合,重疾癌症保障相结合。

 

服务多又好

可享有电话医生、特需门诊预约、导医导诊等健康增值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更可享受住院协调服务,全程就医无忧。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并自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您无需再交纳本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身故,则我们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 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则我们除按2.4.1条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外,还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其中一项以上特定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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