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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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
-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105种重疾保障产品,确诊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疾病终末期情况可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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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疾 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 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发生重大 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发生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 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三者 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自轻症 疾病确诊之日起的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