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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瑞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阳光保险
属于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保障,包含80种重疾,20种轻症,严重疾病可多赔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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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严重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严重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后,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重疾对应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2.3.2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2.3.2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后,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重疾对应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严重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严重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严重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严重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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