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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树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瑞众人寿
属于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障产品;针对61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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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若为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为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若为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保险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若为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7、42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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