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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天安人寿
终身豁免保障产品,确诊重疾、轻症、身故或全残皆可免交余期保费,重疾可领取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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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6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止;将豁免合同自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6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9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故意自伤;

 

8.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6 项情形之一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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