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美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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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人寿
- 重疾保障计划,交费年期有10年期、15年期或20年期可选,承担32种重大疾病保障,还提供年金领取和身故或第一级伤残保障,保单期满可满期金,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一、产品特色
1、涵盖重疾种类广,2倍保障金额高;
2、保单满三年,每两年一返还;
3、双倍身故保障,双倍满期给付;
4、每年分配红利,坐享经营成果;
5、一张保单在手,疾病养老无忧。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主合同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主、附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 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计划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主合同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8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90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32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 ――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肌营养不良症
28.多发性硬化症
29.脊髓灰质炎
30.严重心肌病
31.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
3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注:第1-25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
第26-32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被保险人如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或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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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若未满18周岁身故或导致主合同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主、附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已交保费,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若已满18周岁身故或导致主合同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90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按保险单载明的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年龄达到8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第一级残疾,或因下列(一)至(三)及(五)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