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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大都会人寿
保障3组总计36种重大疾病和额外的四种疾病,重大疾病最多可赔付两次,特有关爱延续金,首次确诊重大疾病还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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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

加合同其余两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三、保险费豁免

若发生本条第二款之情形且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约定交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365 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365 天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六、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 元。若购买多份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 元。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
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四项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
列的四项疾病。
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发生4.1.2.2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此后不再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关爱延续保险金及额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

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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