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
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
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