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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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保险期间可约定,保障36种重大疾病、关爱延续金、重疾豁免保费及4种额外给付保险金,最多给付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美满一生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发生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 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人民币,此后不再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
20000 元人民币。
(1) 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
(2) 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
(3) 原位癌;
(4) 重度烧伤。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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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发生4.1.2.2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此后不再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