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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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豁免保险费产品,保障28种重大疾病,若因意外或观察期外疾病导致重大疾病,经确诊后可免交剩余各期未交保费。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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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其他长期附加合同,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若您于新增附约生效90日内或复效90日内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已按照上述条款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全部保险费,则不再重复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于主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其他长期附加合同,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若您于新增附约生效90日内或复效90日内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已按照上述条款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全部保险费,则不再重复无息返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若在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之前,所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或交费期间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将作相应的变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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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相应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所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您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6.1.1 主合同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您;
6.1.2 故意自残或自伤;
6.1.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1.4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1.5 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
6.2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您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