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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和谐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大都会人寿
健康保障产品,主要提供癌症关爱保险金,若保单生效90天内确诊癌症则无息返还已交保费,另有原位癌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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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日内,经专科医生诊断被确诊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癌症,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癌症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被确诊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的较大值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止:
(1)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


三、原位癌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日内,经专科医生诊断被确诊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 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被确诊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原位癌,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关爱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日内,经专科医生诊断被确诊为初次 患有合同所定义之癌症,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癌症关爱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被确诊为初 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癌症,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的较大值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合同及其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 (2)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
原位癌关爱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日内,经专科医生诊断被确诊为初次 患有合同所定义之原位癌,不承担给付原位癌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 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被确诊为 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之原位癌,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 癌关爱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癌症或原位癌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和原位癌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癌症或原位癌的,本附加

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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