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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A款)

大都会人寿
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转移保险金、关爱延续保险金,确诊重疾还可免交对应重大疾病产品未交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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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4.1.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以下简称首次重大疾病)并领取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3 癌症转移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因恶性肿瘤领取《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且经过五年无癌症期(见释义)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除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或者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转移或复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转移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4 关爱延续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5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见释义)后因疾病首次发生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将按照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发生4.1.2.2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关爱延续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 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见重大疾病释义)、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

 

5.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5.3 发生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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