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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都会挚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

大都会人寿
健康保障产品,主要保障32种重大疾病,若于保单生效90天内因意外之外原因导致重疾则无息返还已交保费。若78周岁后确诊重疾,则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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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于78周岁前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于78周岁后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78周岁前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78周岁后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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