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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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
- 保障型产品,保障25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180天后一经确诊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并且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以及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单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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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