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美满人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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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8种重大疾病保障,若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导致重疾则无息返还已交保费,若确诊重疾时未满3周岁,则按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 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 额和您累计已交主合同保险费的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的值与您累计已交主合同保险费的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30%
1至2周岁(含1周岁) 55%
2至3周岁(含2周岁) 80%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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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 额和您累计已交主合同保险费的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的值与您累计已交主合同保险费的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30% 1至2周岁(含1周岁) 55% 2至3周岁(含2周岁) 80%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 之一办理: (1)若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您累计已交主合同 保险费的 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主合同随之终止; (2)若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您累计已交主合同 保险费的 110%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扣除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 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支付。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
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