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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幸福人寿
短期保障型产品,合同生效30天后一经确诊重大疾病,立即给付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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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 3确诊首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4,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医师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因意外伤害事故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确诊首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起30日后仍生存的, 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医师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的, 我们返还该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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