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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大都会人寿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保险费豁免 三、关爱延续保险金 四、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 五、特定疾病保险金 六、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七、癌症转移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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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生存15天后;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生存15天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发生4.1.2.2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将无息返还 《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 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 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且未领取过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 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雪中送炭治疗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 续有效。
特定疾病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女性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 述的首次重大疾病,且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乳腺癌或子宫癌, 除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 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 继续有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 4.1.2.2 所 述的首次重大疾病,且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肝癌或肺癌,除上 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 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及本附加合同继 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

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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