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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中德安联保险
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组45种重大疾病保障,重大疾病最多可赔三次,还提供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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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我们提供的保障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为等
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 2.7 条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重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轻症重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给付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

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
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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