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满一生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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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保险期间可约定,满期领取基本保额,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保障36种重大疾病、关爱延续金、重疾豁免保费及4种额外给付保险金,最多给付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七金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关爱延续保险金、额外给付保险金。
一免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保险所列之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以后各期的保费,本计划继续有效。在最需要帮助时,豁免客户的保费,并保证享有的保障维持不变,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计划生效后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和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计划生效后全残,给付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和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计划期满,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和当时累计已交保费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计划有效期内被确诊初次患有本计划所列之重大疾病时,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和当时累计已交保费两者中较大者。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作为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关爱延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
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计划所列的额外给付的疾病时,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作为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额外给付的疾病: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原位癌、重度烧伤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计划所列之重大疾病,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本计划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同时终止。 2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发生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自确诊首次重大疾 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 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以下 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