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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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