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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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红利 惊喜多多: 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经营成果的分配,更有额外惊喜
保单借款 真情援助: 拥有保障的同时享有借款的机会,为您提供真情援助
自动垫交 轻松续交: 实现保费自动垫交,轻松使保单持续有效
交费期间 选择多样: 提供多种交费期间,根据您的财务规划而自由选定
灵活搭配 全面呵护: 可灵活搭配本公司各附加险,为您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高残保险金
三、鹤寿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高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鹤寿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生存至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鹤寿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