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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早期治疗保险金 若首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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