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安康保障计划
-
大都会人寿
-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保障33种重大疾病及豁免保费功能,最多可领取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已有
1022
人推荐
关注“亲民保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 保险期限: 10/15/20年/至50/55/60/65/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若首次罹患33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观察期后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保证生命及时救治;同时豁免二次重疾保障保费,彰显人性关怀。
重疾二次赔付 关爱生命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确诊重疾的365天后,不幸确诊患有首次重疾所属组外其余两组中任何一种重疾,还可再次获得赔付。
保额逐年递增 关怀备至
保险金金额逐年递增,最高可达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您提供充足医疗保障。
满期领取 两全其美
保险期内如未发生赔付,则满期领回满期金,享受保障的同时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金或教育金。
分红累积机会 增值享受
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所派发的红利,您可选择现金领取或复利累积生息,分享财富增值。
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3种重大疾病)
合同生效90天内,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或因意外导致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无息返还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主险与附加险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90天后,或因意外伤害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按附加险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满期金
未领过重疾保险金,满期金=Max(主险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
已领过重疾保险金,满期金=Max(主险变更后的基本保额,变更后的主险基本保额对应的保费*已经过交费期数)。
身故/全残保险金
当年度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同时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的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领取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且领取过 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费乘以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交费期数。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10/15/20年/至50/55/60/65/70周岁
保障期限: 10/15/20年/至50/55/60/65/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