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60/65/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特种肿瘤 两倍给付
组合搭配 全面保障
爱己爱人 幸福无忧
保险责任
幸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幸福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1)癌症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及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特种癌症额外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特种恶性肿瘤,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我们在按上述2.2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癌症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癌症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时间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前,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②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身故时间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110%; ②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于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1+身故时领取期间剩余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② 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60。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当天二十四时,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条款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及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条款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特种癌症额外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条款所定义的特种恶性肿瘤,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我们在按上述2.2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癌症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癌症保险金,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60/65/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