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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伊人长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

工银安盛人寿
长期防癌保障型产品,专属女性投保,保障恶性肿瘤、5种女性特定癌症及原位癌,身价保障为所交保费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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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生活压力、家族遗传......癌症已成为我国居民的头号杀手,近年来甚至呈现年轻化趋势,每分钟就有6人确诊为癌症,癌症死亡率达13%。其中乳腺癌、子宫颈癌、卵巢癌,更堪称女性癌症的三大杀手。无论是职业女性还是全职妈妈,无论是人到中年还是二八年华,您的健康与幸福都不容忽视。

安心伊人长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专为女性量身设计,涵盖一般癌症、女性高发癌症及原位癌保障。

无论人生有何计划,工银安盛人寿一一帮您筹划。

产品特色

 

女性专属,双倍给付

长期保障,安心相伴

增值服务,额外尊享

身故保障,返还保费

投保便捷,及时给付

 

产品功能

为女性提供一般癌症、女性高发癌症及原位癌的长期保障及身故保障

保险利益

女性专属,双倍给付

保障涵盖恶性肿瘤及原位癌。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为患有原位癌,可获相当于25%保险金额的原位癌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可获100%保险金额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为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子宫颈癌等5种女性高发癌症,除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可获额外100%保险金额的女性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长期保障,安心相伴

保险期间最长可达30年,最高可保障至80周岁;

增值服务,额外尊享

享有防癌关爱增值服务,包括网上医疗咨询服务、全程导医导诊、国内外专家二次诊断等服务内容。(根据保险金额,可享受的增值服务项目有所不同)

身故保障,返还保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可获得相当于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女性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便捷,及时给付

投保手续简单,无需体检。初次患病一经确诊即可获得相应保险金给付,抓住黄金诊疗期,避免因费用不足耽误病情。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 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女性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身故 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3) 的定 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 (4) 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5) 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含一年),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 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五种女性特定癌症 (6)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女性特定癌症的(无论一种 或多种), 我们在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女性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则不再给 付女性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 (7) 的定义 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 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25%,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身故的  ,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 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

费的, 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含  女性特定癌症)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的, 我们不承担原位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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