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轻症癌症不担心
癌症关爱很放心
终身保障长安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5%给付“癌症关爱保险
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5%给付“轻症癌症
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5%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关爱保证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 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病, 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 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 105%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 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继续 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病, 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 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 105%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 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 105%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本合同解
除合同的约定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我们
不承担给付第2.4.1条至第2.4.2条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本合同2.5.1责任免除中的第1项、第4项至第7项;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具体请看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