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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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 一经确诊重大疾病给付约定保额且免交余期保费,保障期间至80周岁,保障40种重大疾病,期间还有康复金最高可累计领取基本保额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直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本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本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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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在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